涉信仰自由。
第五条 本会组织机构
荐举:名誉会长1名,常务会长2名,委员4名,办公室主任2名,秘书3名,联络员2名。
以上组织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荐(选)连任。
第六条 本家族“堂号”,定为“德孝堂”。
第七条 本祖人要恪守祖训:安分守己,吃亏为福,做孝子慈孙。
第八条 本祖人要积德行善,处处为祖人着想,事事为祖人谋利,一家有难大家支援,要谦虚、风正,不得以势欺人,以权压人,以官害人,目无中人,横行乡里。
第九条 本祖人说话,做事,应以家族为重,克己奉公,不得损人利己,做有害家族声誉之事。
第十条 本祖人要敬宗尊祖,善待长辈,孝老爱幼,促进社会和谐,家族团结,家庭和睦万事兴。
第十一条 鉴于本族“字辈”混乱,辈分难辩,今后要求“字辈”划一;反之,本族人形似陌路人,大水冲了龙王庙,一家人不认一家人。
第十二条 本族规定,每年除夕(小年),欢迎烈祖烈宗就位,大年初一清晨,首先给烈祖烈宗拜年,正月十二日,本族男女老幼,欢聚“德孝堂”,祭祀、参拜烈祖烈宗,正月十七日,欢送烈祖烈宗退位。
第十三条 本族人凡看到、听到、收到有关佘氏家族的信息,或其他事宜,应及时告知会长和长辈,不得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听之任之,更不能不知装知,信口开河,不负责任,以免延误良机,给我族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二0一二年六月试行。
河北(大河村)佘氏联谊分会
201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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