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中文全称“世界佘氏宗亲联谊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SHE CLAN ASSOCIATION ”。
第二条 本会是由来自世界各地的佘氏宗亲代表共同发起并在香港依法注册成立的世界性佘氏宗亲组织,是全球佘氏族人均可以申请参加的民间协会,为全球佘氏族人联合开展佘氏历史文化、宗亲联谊和社会公益事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会宗旨:追宗溯源,固本茂枝,弘扬祖德,启迪后人;搭建佘氏宗亲相识相交、传承家风、共谋发展的平台;竭诚为全体佘氏宗亲服务;为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恪守属地政府的法律法规,尊重各国风俗习惯,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崇尚亲情与团结,保持公平公正,维护民主独立,不介入宗教分歧,不干涉信仰自由。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世界佘氏宗亲联谊总会在各地设立分会或联络处。
第六条 总会设名誉会长、创会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续任届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可连选连任。无特殊原因,任期内累计三次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根据宗亲相对聚集的不同区域可设分会或联络处。机构设置可由所在地筹备组提出建议,由总会领导决定。
第八条 理事大会为宗亲联谊会最高权利机构,其职能是:1、指定和修改本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3、审议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1、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3、筹备召开理事大会;4、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与会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与会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为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为联谊会的常驻最高领导机构,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为宗亲会的日常决策季候,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是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会长为宗亲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2、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4、对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及届满时主席提名。
第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参加并主持会议,可指定一名常务副会长代替。
第十七条 理事由世界各地宗亲会推荐,经总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由世界各地理事会推荐,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常务理事会专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事务。
第二十一条 副秘书长由会长或秘书长提名,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也可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审定批准。
第二十二条 由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财务部长组成四人财务小组,暂以该常务副会长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接受和管理联谊会受捐的资金。秘书长定期申报开支计划,经会长审批,常务副会长确认后支付。财务收支状况每半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每年审计一次。
第三章 会员
第二十三条 世界佘氏宗亲联谊总会的会员是指本会所有的持证会员及荣誉持证者。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条件,入会和退会。凡年满18周岁(公民)的佘氏宗亲均可以加入本会。入会须有书面申请,申请提交后经本会理事会审核,通过登记发证即为会员;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退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即为正式退会;或换届时会员未履行续届手续,亦视为退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的权利;有参与本会组织的公开性正式活动的权利;有递交提案的权利;有参与学术交流、联谊、祭祖、捐助或接受捐助的权利;有直接推荐佘氏宗亲入会的权利;有公开联络各地宗亲和结缘交友的权利;有详细了解本会章程和常年活动计划的权利;有申请发起当地宗亲组织和相关活动的权利;有接收本会授权工作享受津贴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会员应接受本章程,遵循本会规则,积极参加本会号召的正式活动。努力促进本会和佘氏宗亲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章 任务
第二十七条 组织会员开展文化寻根活动。积极研究佘氏文化现象,探索佘氏家族血缘关系的社会历史作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交流研究成果,发布研究信息,提供研究指导,发布研究成果,推动研究不断深入,全面调查佘氏宗亲历代源流。
第二十八条 建立佘氏宗亲发展论坛,办好《世界佘氏宗亲联谊总会网站》与联谊会刊《世界佘氏》(暂名)。
第二十九条 为佘氏同胞认亲寻祖、结缘朋友以及发展宗亲各项事业提供服务;组织开展祭祖活动;对佘氏重要文物景点给予修缮保护;积极创造条件编写《佘氏瀚源》和《中华佘氏通谱》。
第三十条 为经济协作牵线搭桥。组织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会员所在企业之间,会员与其它实体之间开展经济协作,为会员企业投资合作,洽谈项目提供信息、咨询、中介、代理、维权及接待等多项服务。
第三十一条 扶贫助弱。组织会员对佘氏宗亲特殊困难者予以经济救助;对宗亲内贫困学子予以资助;对特殊优秀学子给予奖励。
第五章 职责
第三十二条 会长
条件:担任过较高级别领导职务或在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的社会名流或有相当资产规模的知名企业家,对佘氏联谊总会的成立有突出贡献,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对世界佘氏宗亲联谊总会的发展有深刻认识;公道正派,联系群众,不徇私利,有宏观协调能力和创造力。能带领宗亲会的成员,把宗亲会的事业不断壮大,在海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宗亲人士。
第三十三条 副会长
条件: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对世界佘氏宗亲联谊总会的运作和发展有深刻认识的企业家;或在国内外担任过较高级别领导职务或在文化艺术方面有较高造诣的社会知名人士;联系群众,公道正派,不徇私利的宗亲人士。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
条件: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对世界佘氏宗亲联谊总会的发展有深刻认识,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善于联系宗亲,协调关系,公道正派,不徇私利,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工作勤奋的宗亲人士。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
条件: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对世界佘氏宗亲联谊总会的发展有深刻认识,自身有经济实力,在国内或国外有影响的企业家,或在其他领域有成就,有影响的宗亲人士。
第三十六条 理事
条件: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对世界佘氏宗亲联谊总会的发展有深刻认识的宗亲人士,原则上每个佘氏支派要有一名理事成员,港、澳、台地区与分布世界各国的华人佘氏宗亲可以不受名额限制,国内宗亲较集中的聚居地也应有代表参加。
第三十七条 上述人员的任期为四年,四年内可以适时增减,酌情调整。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可设副秘书长若干。秘书处人员(含副秘书长)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秘书处必须严格控制职数,尽可能任用“一专多能”人员。
第六章 财务
第三十九条 宗亲会的财务独立,并依法拥有自己的财产。
第四十条 宗亲会的资金来源与收益;
(1)创会人 会长: 元、副会长: 元、常务理事: 元、理事 元;
(2)会费收入;一次性每人收取叁百元——壹千元。
(3)有偿服务收入;
(4)实体经营收入。
第四十一条 宗亲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第四十二条 宗亲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宗亲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亲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拟由宗亲会筹备委员会起草,并交联谊会第一届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实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暂定由世界佘氏宗亲联谊总会秘书处行使。
世界佘氏宗亲联谊总会秘书处(筹)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