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事实一事多审,谁让贵阳中院判他胜诉

捏造事实一事多审,谁让贵阳中院判他胜诉

发布:佘定虹 发布时间:2019-11-04 浏览次数:3,323次

原创 2018-03-31罗雨 法网

导 语

一起股权纠纷案,在贵州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判决后,被告湘贵公司不服判决,继续上诉至贵州省高级法院,败诉后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与此同时,湘贵公司又在贵阳市中级法院立案。同一案件不仅一事多审,在高级法院判决后,中级法院竟出现与之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法网观察员|罗雨

玩弄司法是一种怎样的体会?

佘美林,1961年8月5日生,越战期老兵,三届贵州省黔东南州及凯里市政协委员及常委,也是贵州湘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湘贵公司)和黔东南州凯威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下称凯威公司)股东。

2013年7月17日,佘美林与湘贵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凯威公司持有24.2%的股份,以5119.3万元转让给湘贵公司,约定湘贵公司在2016年12月30日之前将剩余本息一次性付清。但让他没想到的是,2015年6月,湘贵公司在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后,拒绝支付剩余款项2203万元。

2016年4月,佘美林将湘贵公司告上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并在诉前保全了湘贵公司在永新包装厂公司80%的股权,其中20%的股权是贵州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弘宇公司)持有,弘宇公司和永新包装厂公司的法人代表均是黄建军,同时担任湘贵公司的总经理和前法人代表,是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就是这笔股权转让金,黄建军与佘美林在法庭上开始了漫长的较量。黄建军看似打的法律牌,实则动用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公权力。

1、一案二审:欲盖弥彰的手段

7月19日,经黔东南中级法院判定:“被告湘贵公司提出《股权转让协议》属效力待定合同,不符合效力待定合同法律规定。”这意味着佘美林的股权转让合法有效,但湘贵公司不服判决继续上诉。同年10月10日,贵州省高级法院立案。

2017年2月15日,贵州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湘贵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败诉后湘贵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与此同时,又在贵阳市中级法院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具备下列情形的起诉被认定为重复诉讼:

1.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10月1日,贵阳市中级法院却这样判决,“一、确认被告佘美林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为2840万元;二、被告佘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2840万元给原告贵州湘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省高院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显然,此案已涉嫌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贵阳市中级法院判决书

明知抗诉必败,黄建军通过运作当地司法关系,走出另一条路——认定佘美林在转让股权时系原告公司董事,以违反公司董事不得与公司交易或订立合同的义务,与湘贵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为由另行起诉。
贵阳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是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官司,故《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不影响公司向董事追究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

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即意味着《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这一说法显然无法自圆其说。那么,贵阳市中级法院的判决背后,究竟有何猫腻;如此与法定程序相背离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何种不为人知的事情?

2、涉嫌伪造文书,操作证人作伪证

在贵阳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中,湘贵公司提供了一份至关重要的质证文书,被作为贵阳中院民五庭庭长周立新采信。然而,这份质证文书在第一次庭审记录和庭审质证过程中,均没有记录。在州中级法院和省高级法院,同样没有作为证据提交。那么,这份凭空出现的文书涉及什么内容,到底是真是假?

贵阳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09年10月18日湘贵公司股东大会决议、2016年12月31日湘贵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贵阳市工商管理局出具佘美林董事任职证明,拟证明:佘美林任职董事期间(2009年10月18日至2017年1月9日)”。

工商局出具的文书

所谓工商局出具的“文书”显示,佘美林在湘贵公司一届董事连任7年。与《公司法》及《湘贵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才能连任的规定相悖。

除了该份文书,在5月24日的庭审中,与湘贵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黄建云(黄建军的弟弟,公司董事)、办公室主任赵衡邵等五人出庭作证,否认2013年6月16日股东大会上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文件,他们在决议上的签字也一并否认。

对此,佘美林表示事实并非如此,他说:“我在2009年任董事,到2013年已届满,在2013年6月16日的股东大会已选出了新的董事,我未再当选为董事,股东会决议等众多记录以及多位股东的证言均可以证明,出庭的五个证人是当庭做伪征,这工商局的证明是故意造假的违法证明。”

对于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佘美林和律师当庭强烈要求对相关人员的笔迹进行鉴定,并要求传唤与会人员调查核实,但法院并没有采纳,也没有给予正面答复。

其次,佘美林到贵阳市工商局上访,工商局管理印章等工作人员都认定该文书为伪造,而且也没有备案登记,工商局领导让他马上报案。

与此同时,佘美林和代理律师找到了当年参加股东会议的股东谢自玉、杨东胜、谢凯堂等股东出具证明或出庭,认定2013年6月16日股东会形成决议选出新的董事的事实,并证明佘美林未当选为董事。

从湘贵公司欠款到判决要求佘美林返还巨款,省高院都已判定佘美林胜诉,却在中级法院出现戏剧性的转折。

不得不提及的是,湘贵公司在省高院败诉,进入执行阶段后,曾联合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将湘贵公司法人代表黄建军变更为姜上桥,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将法院冻结永新包装厂公司的80%股权变更为32%。佘美林向国家工商总局实名信访后,几经波折,通过法院执行局重新恢复了永新包装公司股权。
3、程序违法:判而不审,审而不判

在这起本很普通的案件中,贵阳市中级法院起了重要的逆转作用,不仅证据造假,拒绝鉴定,质证的主审法官和判决法官不是同一个人,而且超过期限依旧进行质证,程序违法却强行判决,判决结果自然令人大跌眼镜。

1.非合议庭组成人员参加审理

此次审理的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周立新,审判员冯文婷、柳凡,书记员田茂力,但作为非合议庭人员的王琳在第二次庭审中却是“主审法官”,而最后宣判的是周立新,参与判决无王琳的名字。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周立新和王琳此举不仅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剥夺了佘美林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的权利。

2.出庭作证没签保证书,庭审未同步录音录像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员王琳并未宣布出庭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要求签署保证书。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开庭时需同步录音录像,然而,当佘美林在法院调取录像时,却没有王琳主持的庭审质证录像。

3.超过期限进行质证

在5月10日的庭审中,双方已经进行过举证质证,审判长周立新宣布:“现在休庭,择期宣判。”5月24日,王琳却通知佘美林再次开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期限已经过期,不应再次开庭举证质证,此举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判决书采信未质证的证据

从周立新和王琳的二次庭审质证的笔录来看,庭审中对方列举的几组证据中并没有工商局出具的证明,而判决书却采信了这份重要的涉嫌伪造的公文。

此案的另一特殊性也被中院有意忽视——佘美林与湘贵公司均为凯威公司的股东,意味着二者早就存在着合同关系,即股东合作协议。按照相同的标准来衡量,同为凯威公司股东的情况本就违法,而佘美林转让股权,恰恰是结束这种违法状态的合法行为。

从中级法院与高级法院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到证据造假、程序违法等方面来看,不得不让人怀疑,如此明目张胆的违法,背后是否另有隐藏?毕竟,谁有权可以指使一家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如此逆法而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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